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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8員工出差之宿費收據抬頭為營利事業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核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三28員工出差之宿費收據抬頭為營利事業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核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員工國內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如已於買受人欄書明該營利事業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財政部69/09/01台財稅第372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8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8員工出差之宿費收據抬頭為營利事業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核認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9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