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8員工出差之宿費收據抬頭為營利事業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核認
要旨
三28員工出差之宿費收據抬頭為營利事業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核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員工國內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如已於買受人欄書明該營利事業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財政部69/09/01台財稅第372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8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