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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5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列其他費用
要旨
三45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列其他費用
函釋全文
二、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方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15%(編者註︰已提高為40%)者,應予認列。(財政部75/0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5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