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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6列報員工團體旅行費用經調整剔除而向福利會收回者免列為收益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三46列報員工團體旅行費用經調整剔除而向福利會收回者免列為收益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無論係由該營利事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均應依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前開部函中所稱當年度福利金總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應包括每月由職工薪津內扣提之福利金在內。三、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團體旅行等費用,經稽徵機關依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釋規定調整減除者,該營利事業如向職工福利委員會收回歸墊,可免列報為收益課稅。(財政部75/09/30台財稅第75271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6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46列報員工團體旅行費用經調整剔除而向福利會收回者免列為收益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9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