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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6列報員工團體旅行費用經調整剔除而向福利會收回者免列為收益
要旨
三46列報員工團體旅行費用經調整剔除而向福利會收回者免列為收益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無論係由該營利事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均應依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前開部函中所稱當年度福利金總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應包括每月由職工薪津內扣提之福利金在內。三、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團體旅行等費用,經稽徵機關依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釋規定調整減除者,該營利事業如向職工福利委員會收回歸墊,可免列報為收益課稅。(財政部75/09/30台財稅第75271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6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