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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2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
要旨
三52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二、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轉請國內銀行開發國內信用狀與其他廠商者,得以國內外信用狀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處理;但如貿易商與國外代理商訂有代理契約,其依約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可在不超過其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範圍內匯付,惟仍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2條之規定辦理。三、貿易商接獲國外CI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而轉請國內銀行開發C&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與其他廠商,其保險費因已包括於貿易商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之內,該項保險費得以費用列支,但仍應依照查核準則第83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5/07/30台財稅第350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2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