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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2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三52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二、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轉請國內銀行開發國內信用狀與其他廠商者,得以國內外信用狀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處理;但如貿易商與國外代理商訂有代理契約,其依約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可在不超過其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範圍內匯付,惟仍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2條之規定辦理。三、貿易商接獲國外CI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而轉請國內銀行開發C&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與其他廠商,其保險費因已包括於貿易商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之內,該項保險費得以費用列支,但仍應依照查核準則第83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5/07/30台財稅第350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2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52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7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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