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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0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三70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說明: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三、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15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70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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