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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4會計完備之百貨公司採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得認定商品盤損
要旨
三74會計完備之百貨公司採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得認定商品盤損
函釋全文
會計制度完備之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其全部商品期末盤存數量,經實地盤點並勾稽進、銷存金額結果,發生盤損部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之盤損率限度內,准予認定,如超過上項比率,則應依同條第2款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74/06/14台財稅第175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4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