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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4會計完備之百貨公司採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得認定商品盤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三74會計完備之百貨公司採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得認定商品盤損

函釋全文

會計制度完備之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其全部商品期末盤存數量,經實地盤點並勾稽進、銷存金額結果,發生盤損部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之盤損率限度內,准予認定,如超過上項比率,則應依同條第2款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74/06/14台財稅第175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4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74會計完備之百貨公司採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得認定商品盤損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6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