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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8詐騙受損如具證明准列當年損失
要旨
三78詐騙受損如具證明准列當年損失
函釋全文
貴公司成品144台被職員詐騙私運加工出口區(編者註:現為科技產業園區)外,為海關查獲將車貨沒收,該職員如經法院以詐欺罪判決徒刑確定有案,該項損失如無法追回,可提出法院判決確定書及海關證明文件,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4目)之規定,列為當年度損失。(財政部64/08/08台財稅第35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8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