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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0將機器設備拆遷於所屬其他工廠之搬運安裝費得以費用列支
要旨
三80將機器設備拆遷於所屬其他工廠之搬運安裝費得以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購入新式機器設備,並將原有之舊式設備拆遷安裝於其所屬其他工廠,其所支付之搬運費及安裝費,如無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准作為當年度費用列支。(財政部65/11/15台財稅第376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0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