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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0將機器設備拆遷於所屬其他工廠之搬運安裝費得以費用列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三80將機器設備拆遷於所屬其他工廠之搬運安裝費得以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購入新式機器設備,並將原有之舊式設備拆遷安裝於其所屬其他工廠,其所支付之搬運費及安裝費,如無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准作為當年度費用列支。(財政部65/11/15台財稅第376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0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80將機器設備拆遷於所屬其他工廠之搬運安裝費得以費用列支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11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