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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0因侵犯外商專利權支付之賠償金可取證認列
要旨
三90因侵犯外商專利權支付之賠償金可取證認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侵犯國外廠商之專利權,經和解同意支付該國外廠商之損害賠償金,應准取具和解書、對方收據、銀行結匯證明及扣繳稅款書以憑認列。(財政部74/10/17台財稅第235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0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