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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0因侵犯外商專利權支付之賠償金可取證認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三90因侵犯外商專利權支付之賠償金可取證認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侵犯國外廠商之專利權,經和解同意支付該國外廠商之損害賠償金,應准取具和解書、對方收據、銀行結匯證明及扣繳稅款書以憑認列。(財政部74/10/17台財稅第235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0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90因侵犯外商專利權支付之賠償金可取證認列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三90因侵犯外商專利權支付之賠償金可取證認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