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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6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可列為其他損費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三96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可列為其他損費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編者註:已於95年2月4日期滿廢止)第25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編者註: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編者註:現行第11條)等規定所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其他費用或損失列支。(財政部93/05/19台財稅字第093045147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6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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