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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6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可列為其他損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三96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可列為其他損費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編者註:已於95年2月4日期滿廢止)第25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編者註: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編者註:現行第11條)等規定所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其他費用或損失列支。(財政部93/05/19台財稅字第093045147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6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96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可列為其他損費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三96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可列為其他損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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