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國有營業機關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發文機關 審計部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四2國有營業機關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國有營業機關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為配合本部審定決算作業,惠請轉知所屬徵收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查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46號解釋:「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又審計法第51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茲因行政院主計處(編者註: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據會計法第36條規定,訂定「國營事業機構會計科目定義說明」〔編者註:現行國營事業機構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會計科(項)目及其編號參考表〕,並自81年度起適用,其內容頗多融入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中對於收支之認定,與所得稅法令規定有若干差異,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已趨於分離。故自民國81年度起,本部對於國有營業機關之審定盈餘分為「決算盈餘」及「課稅盈餘」兩項,「課稅盈餘」指由「決算盈餘」依所得稅法令調整計算而得,並據以於減除免稅所得及分離課稅所得後計算一般課稅所得,即「課稅盈餘」等於所得稅法第2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二、本部業經函請行政院主計處轉知各國有營業機關,對於由「決算盈餘」依所得稅法規定調整為「課稅盈餘」之事項及所得稅計算,應列表附入各該附屬單位決算。(審計部81/07/22台審部肆字第8111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2國有營業機關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由審計部於民國 81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四2國有營業機關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