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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以生煤代替焦炭冶煉矽鐵時按二者含炭量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
要旨
5以生煤代替焦炭冶煉矽鐵時按二者含炭量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
函釋全文
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編者註:現為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對冶煉矽鐵改以生煤代替焦炭使用時,按焦炭與生煤含炭量之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量乙案,既經查報按焦炭與生煤含炭量之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量,並未超過「煤礦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對煉成焦炭應耗用生煤數量之標準,可予照辦。(財政部69/10/02台財稅第382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