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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發行商業本票所付費用得以利息費用列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6發行商業本票所付費用得以利息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發行商業本票,其一次支付票券金融公司之簽證手續費、承銷費、本票成本費(印刷費)及支付保證機構之保證費,得以當年度利息費用列支。(財政部69/03/27台財稅第324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發行商業本票所付費用得以利息費用列支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3 月 27 日發布,要旨:6發行商業本票所付費用得以利息費用列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