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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程車行自有車輛出租或另有車輛靠行該司機得列報薪資
要旨
計程車行自有車輛出租或另有車輛靠行該司機得列報薪資
函釋全文
計程車行自有車輛或靠行車輛,租與他人駕駛營業,如列報該實際從業司機之薪資,並依法填具扣繳憑單辦理申報,准予比照本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規定,免按虛報薪資論處。(財政部79/04/03台財稅第7900211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