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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法保留由員工認購部分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法保留由員工認購部分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函釋全文

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其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7/07/10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法保留由員工認購部分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