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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收到員工團體壽險解約金應先列其他收入俟轉撥勞工退休專戶後再列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一5收到員工團體壽險解約金應先列其他收入俟轉撥勞工退休專戶後再列費用

函釋全文

二、公司如將員工團體壽險提前解約,並將中途退保之解約金全數分發給員工,被保險員工取得該項解約金者,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三、前項解約金如擬全數移併公司即將辦理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公司於收到該項解約金時,應先以當年度其他收入列帳,俟轉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存儲時,再以費用列支。(財政部74/11/19台財稅第250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5收到員工團體壽險解約金應先列其他收入俟轉撥勞工退休專戶後再列費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1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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