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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要旨
三5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其金額超過該法第17條規定之標準者,仍得以當年度費用核實列支。(財政部79/02/22台財稅第7803627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