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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法列支特別交際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法列支特別交際費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惟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其以上開型態從事外銷業務,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賦稅署96/09/11台稅一發字第096040881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法列支特別交際費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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