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法列支特別交際費
要旨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法列支特別交際費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惟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其以上開型態從事外銷業務,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賦稅署96/09/11台稅一發字第096040881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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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