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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函釋全文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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