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要旨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函釋全文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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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