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
要旨
1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所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支出,於核定其所得額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係指營利事業帳載或其申報之各項支出,如有與稅法規定不合者,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時,應不予減除,並非不准列帳,而經依法剔除之費用或支出,亦無庸據以變更帳載,此為核稅立場認定其減除數,與審計機關審定不當支出應追回調整原帳簿記載者有所不同。(財政部47/09/20台財稅發第0710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