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營利事業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經營附屬業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6營利事業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經營附屬業務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製造買賣及進出口」及「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為登記之營業項目,基於避險以外之目的,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活動,為其經營之附屬業務,該投資活動收入、收益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之所得額或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期貨交易所得或損失,無須計入所得額課稅或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外,應於所得或損失發生當年度分別列報為非營業收益或非營業損失,尚無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剔除之問題。(財政部104/12/11台財稅字第10400180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營利事業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經營附屬業務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發布,要旨:6營利事業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經營附屬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