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營利事業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經營附屬業務
要旨
6營利事業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經營附屬業務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製造買賣及進出口」及「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為登記之營業項目,基於避險以外之目的,從事合法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活動,為其經營之附屬業務,該投資活動收入、收益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之所得額或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期貨交易所得或損失,無須計入所得額課稅或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外,應於所得或損失發生當年度分別列報為非營業收益或非營業損失,尚無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剔除之問題。(財政部104/12/11台財稅字第10400180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