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成本費用之記帳憑證欠缺或未取得合法憑證者自不符簿據完備要件
要旨
8成本費用之記帳憑證欠缺或未取得合法憑證者自不符簿據完備要件
函釋全文
查舊所得稅法第35條(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一語除會計帳冊簿據,應依同法第3章第2節、商業會計法及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為認定標準外,所稱「完備」,自應以業經依照上開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本案如確屬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第14條)辦理情事,自不符合上項要件,應不得適用同法同條得將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規定。(財政部52/11/22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