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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要旨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同。(財政部83/07/13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