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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時,各該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24條規定免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編者註: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項利息所得既已扣繳稅款,應免先予抵減各該期核定之虧損。(財政部72/02/07台財稅第309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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