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要旨
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時,各該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24條規定免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編者註: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項利息所得既已扣繳稅款,應免先予抵減各該期核定之虧損。(財政部72/02/07台財稅第309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