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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不列入盈虧互抵範圍
要旨
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不列入盈虧互抵範圍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時,各該虧損年度如有暫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無須先予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但停徵期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併入前3年核定虧損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財政部74/07/06台財稅第185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