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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土地交易所得不列入盈虧互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土地交易所得不列入盈虧互抵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各該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可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但出售土地之損失,亦不得併入前3年核定虧損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說明:茲例示如次:設某公司上(7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萬元,另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出售土地之免稅所得100萬元。又本(76)年度純益額為2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75年度核定虧損時,其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100萬元,可免自該年度核定虧損中抵減,即逕以虧損額12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200萬元中扣除。(財政部76/09/22台財稅第75859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土地交易所得不列入盈虧互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土地交易所得不列入盈虧互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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