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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後存續公司不得扣除其合併前之虧損
要旨
合併後存續公司不得扣除其合併前之虧損
函釋全文
有關合併後存續公司可否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扣除其合併前虧損乙案,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27號解釋意旨辦理。(財政部89/06/05台財稅第089045400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