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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合併申報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時投資收益免先行抵減各該年度合併之虧損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公司合併申報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時投資收益免先行抵減各該年度合併之虧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編者註:現行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依規定扣除前5年(編者註:現為10年)核定合併營業虧損時,合併申報呈虧損之年度,合併申報各公司之投資收益合計數中,屬於獲配自合併申報公司間之投資收益部分,得免依本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先行抵減各該年度之核定合併營業虧損。(財政部93/07/05台財稅字第09304530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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