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要旨
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函釋全文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財政部108/05/16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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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8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