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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函釋全文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財政部108/05/16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8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有限合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