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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如非以公益為目的,依該條例第32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得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為結餘之分配,其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二、前點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財政部113/08/05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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