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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要旨
4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英商甲銀行先後在我國成立臺北及高雄分行,其依法登記之營運資金,如經查明由臺北分行統籌調度並無劃分,且有關財務會計亦由臺北分行處理者,該高雄分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臺北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納稅。(財政部80/01/14台財稅第7907355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