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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4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英商甲銀行先後在我國成立臺北及高雄分行,其依法登記之營運資金,如經查明由臺北分行統籌調度並無劃分,且有關財務會計亦由臺北分行處理者,該高雄分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臺北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納稅。(財政部80/01/14台財稅第7907355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4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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