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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要旨
2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認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說明:旨揭查核準則已於93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同準則第3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其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情形,稽徵機關應依同準則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財政部94/06/09台財稅字第09404540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