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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2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認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說明:旨揭查核準則已於93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同準則第3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其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情形,稽徵機關應依同準則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財政部94/06/09台財稅字第09404540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