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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之認列釋疑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9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2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之認列釋疑

函釋全文

查貨物稅究應列為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應以該項課稅客體是否製成品而定。如課稅客體係產製完成出廠者,則該項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至以應納貨物稅之貨物為原料或加工產製其他產品者,該項已納之貨物稅於帳務管理上,應屬製造成本。(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1/24財稅一第3200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之認列釋疑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9 年 01 月 24 日發布,要旨:2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之認列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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