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之認列釋疑
要旨
2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之認列釋疑
函釋全文
查貨物稅究應列為銷管費用抑或製造成本,應以該項課稅客體是否製成品而定。如課稅客體係產製完成出廠者,則該項貨物稅款應屬銷管費用;至以應納貨物稅之貨物為原料或加工產製其他產品者,該項已納之貨物稅於帳務管理上,應屬製造成本。(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1/24財稅一第3200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