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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1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編者註:現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編者註:現行第9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編者註:現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財政部95/01/10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1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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