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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分支機構提列之備抵呆帳免與國內部分併計提列限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國外分支機構提列之備抵呆帳免與國內部分併計提列限額

函釋全文

我國銀行在國外設有分支機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有關國外分支機構備抵呆帳之提列,仍以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為準,無須與國內部分合併計算提列限額。(財政部76/07/09台財稅第76206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外分支機構提列之備抵呆帳免與國內部分併計提列限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國外分支機構提列之備抵呆帳免與國內部分併計提列限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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