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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
要旨
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
函釋全文
遠洋漁業公司船員因家庭變故向公司借支,嗣後他就或死亡無法收回者,亦可於支付各該船員資遣費、喪葬費、撫卹費及賠償金時扣抵並沖轉,未便逕以壞帳損失沖銷。如確無法全數沖轉,其未沖轉之餘額,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壞帳損失(編者註:現為呆帳損失)處理。惟在未列為壞帳損失以前,可免依同準則第97條第12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有關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9/03/20台財稅第323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