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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

函釋全文

遠洋漁業公司船員因家庭變故向公司借支,嗣後他就或死亡無法收回者,亦可於支付各該船員資遣費、喪葬費、撫卹費及賠償金時扣抵並沖轉,未便逕以壞帳損失沖銷。如確無法全數沖轉,其未沖轉之餘額,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壞帳損失(編者註:現為呆帳損失)處理。惟在未列為壞帳損失以前,可免依同準則第97條第12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有關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9/03/20台財稅第323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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