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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財政部97/04/28台財稅字第097045176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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