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要旨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財政部97/04/28台財稅字第097045176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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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