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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取得固定資產尚未使用前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1取得固定資產尚未使用前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

函釋全文

固定資產取得後尚未使用前,除該項已取得之資產,須俟取得其他資產並安裝後,始能使用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財政部67/12/20台財稅第383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取得固定資產尚未使用前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1取得固定資產尚未使用前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