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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取得固定資產尚未使用前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
要旨
1取得固定資產尚未使用前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
函釋全文
固定資產取得後尚未使用前,除該項已取得之資產,須俟取得其他資產並安裝後,始能使用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財政部67/12/20台財稅第383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