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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所稱特定事故及報廢之意義
要旨
2所稱特定事故及報廢之意義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所稱「特定事故」,係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至「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財政部61/10/11台財稅第387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