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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所稱特定事故及報廢之意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1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2所稱特定事故及報廢之意義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所稱「特定事故」,係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至「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財政部61/10/11台財稅第387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所稱特定事故及報廢之意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61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2所稱特定事故及報廢之意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