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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准以製造費用列支

會議日期 59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1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准以製造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為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在製造成品時,時受機器撞擊壓擠與高溫浸蝕極易損壞,損壞後即變成廢鐵,又塑膠製品為隨時代而異之新型產品或替代某種商品,若其流行已過時不通銷,則首批出品後再不製品,故其模具乃純屬消費性工具,准予以製造費用列支。(財政部59/10/23台財稅第2833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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