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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營業權之定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4營業權之定義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應以法律〔如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編者註:108年11月20日廢止)、電業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第24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規定之營業權為範圍。(財政部100/08/12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營業權之定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4營業權之定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