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者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一1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者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編者註:現行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者,其實際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本案貴公司84年度決算虧損,既已於翌年經股東會決議以減資方式彌補,則貴公司並無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上開84年度虧損之事實,自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賦稅署88/09/23台稅一發第8819446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者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