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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二1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

函釋全文

為計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之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之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財政部87/0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二1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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