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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二5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函釋全文

合作社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未以費用列支且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108/09/06台財稅字第108006053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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