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金融機構依規定被限制分配盈餘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要旨
五2金融機構依規定被限制分配盈餘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法律規定限制分配盈餘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2/03/05台財稅字第091045817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