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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金融機構依規定被限制分配盈餘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五2金融機構依規定被限制分配盈餘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法律規定限制分配盈餘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2/03/05台財稅字第091045817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金融機構依規定被限制分配盈餘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五2金融機構依規定被限制分配盈餘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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