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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證券商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可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要旨
五3證券商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可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提列者,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8/08/19台財稅第8819374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