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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證券商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可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五3證券商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可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提列者,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8/08/19台財稅第8819374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3證券商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可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五3證券商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可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