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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七1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9/01/15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1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