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
要旨
八2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107年度依本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110/06/24台財稅字第11004014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