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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八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109年第1季發生虧損,其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有下列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一)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1)。(二)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應優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自108年度全年度盈餘減除,減除後無剩餘虧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2)。減除後如有剩餘虧損,且該剩餘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該剩餘虧損數額(附釋例3);該剩餘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三)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盈餘為零或虧損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數額(附釋例4);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二、前點所稱109年度第1季虧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盈餘或虧損),指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併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第1季稅後純損金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稅後純益或純損金額)。(財政部109/05/04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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