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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3年度結束前未完成設立登記者其籌備年度之盈餘不屬應稅之未分配盈餘
要旨
九3年度結束前未完成設立登記者其籌備年度之盈餘不屬應稅之未分配盈餘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完成設立登記者,該籌備年度產生之盈餘,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得免依同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財政部89/03/23台財稅第08904520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